专业胜任能力与保密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两个阶段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宣称自己拥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或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可公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二是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二)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
当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家时,注册会计师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这些专家了解相应的道德要求。对专家的监督和指导的程度取决于参与的人员和业务的性质。这些监督和指导可能包括:第一,要求这些人员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第二,要求这些人员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第三,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二、保密
(一)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一保密责任甚至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坚持。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遵守保密原则,除非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授权,葆具有法定或专业的披露责任。
(二)保密义务的豁免
注册会计师在三种情况下中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第一,取得客户的授权。第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律行为。第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在所有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向法律顾问和职业组织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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