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考报名网-安徽自考网欢迎各位自考生,今天是

免费咨询:15755063059

自考办电话 | 在线答疑

自考系统: 2025年自考报名入口 2024年准考证打印入口 2024年安徽自考成绩查询入口 2025年助学报名入口 自考办联系方式
城市: 合肥 阜阳 宣城 马鞍山 蚌埠 淮北 淮南 黄山 铜陵 芜湖 六安 池州 滁州 亳州 安庆 宿州 更多+
定位您当前所在位置: 复习资料 >

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15)

时间:2021-02-24 16:53:10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我国关于发起人的资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由于发起人需要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和发起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自然人充当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充当发起人必须依法成立且不受法律限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也便于有关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安徽省自考攻略网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APP下载

APP
下载

联系微信
联系
微信
扫描二维码
扫描
二维码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下载
微信客服
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