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重点)
(一)积极条件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积极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从外国公司立法来看,担任这些职务的积极条件主要包括:
1.持股条件;
2.国际条件;
3.身份条件;
4.年龄条件。
(二)消极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对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型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仙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至期未清偿。
相关推荐
安徽自考考试答题顺序
12-29《管理学原理》安徽自考复习:职权的类型【2020年4月】
10-092021年安徽自考《金融理论与实务》选编各章节知识精要点(40)
04-242021年安徽自考《学前教育心理学》名词解释(20)
04-05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62)
03-102020年安徽自考《公共关系》复习重点:公共关系的定义
10-29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2)
02-19《现代汉语》试题练习(1)【2020年4月】
09-202021年安徽自考《审计学》考前复习资料:审计的方法
11-09《知识产权法》安徽自考试题练习:非选择题
03-31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