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重点)
(一)公积金的定义
公积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公积金制度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积金的种类和来源
1.公积金的分类标准
(1)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2)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2.我国公积金的种类及其来源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并允许公司自设任意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的“法定公积金”,实际上,属于学理上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范畴。因为,它是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故其性质不言而喻。至于其提取的比例及总额,按《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应为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资本公积金
《公司法》第168条对资本公积金及其来源作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由此可知,只要有上述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就应当依法设置资本公积金,而不得违规不设。因此,我国的资本公职金,实际上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围。
(3)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显然,《公司法》中提到的任意公积金属于盈余公积金的范围,其来源是公司的税后利润。至于公司是否设置及提取比例的问题,法律不作强制规定,而由公司的股东会决定。须再次强调的是,若股东会决议设置任意公积金,具体提取的顺序必须是在公司依法提取了法定公积金之后,而不得在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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