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破产法的全部规范并对执行破产法具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的一般准则。它主要包括:
1.国家干预原则
破产活动要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必要时,行政主管、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也要参与,以保证破产活动和程序的顺利进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包括一系列实体性权利,也包括一系列程序性权利,以确保债权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各自权益的实现。
3.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
破产程序的功能就在于将所有可能受到破产影响和利益完整地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能够慢慢地或者更容易会承受企业倒闭的后果,或者如果可能的话,形成一个挽救甚至支持企业复苏的计划。
4.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职工作为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在公司破产时,对期利益进行保护极为必要。这一理念在我国破产法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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