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相关的几个概念(重点)
1.破产撤销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 第3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 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取回权
4.别除权
5.抵消权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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