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重点)
1.破产财产变价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是指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先后次序,是破产财产分配的关键问题之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选清偿破产费用和共闪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险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116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4.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应注意特殊债权的清偿:
(1)附条件的债权清偿;
(2)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
(3)未决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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