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特别问题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信息披露制度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关联交易的的须就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额、条件等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这一制度能够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使投资者获得有关企业的直实信息,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虚假关联交易的产生。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
所谓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必须对关联交易是否有员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儿立董事凭借其利益中立的地位,代表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在境外证券市场上,该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3.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大会批制度是指关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应经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也就是氢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股东表决权排险制度,是指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命名表决权的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股东表决权的排险只是一定条件下的一时性的休止,并非是恒久性地剥夺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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