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全面梳理了以房投资业务中投资双方需要掌握的国家税收政策,提醒企业正确合理地进行业务安排和税务处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关键词:开发产品、以房投资、税务处理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特殊性,有时会被开发企业作为对外投资支付对价以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也不排除一些房地产企业是利用以房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和合理的业务安排,避免发生税收风险,增加纳税成本。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进行投资双方的涉税处理和风险提示。
甲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1月以一栋写字楼向乙企业投资入股。该写字楼账面价值2000万,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假设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实际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双方约定甲企业参与乙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一、投资方涉税处理及注意事项
(一)营业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