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严格说来,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构进行决策。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不定的决策权。董事会除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其中,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1)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的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只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的成员中指定。
(2)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4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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